果子沟-赛里木湖旅游风景区管委会,霍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县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霍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咨询会工作规则(试行)》《霍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霍城县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霍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霍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咨询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霍城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霍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咨询会(以下简称“咨询会”)工作机制,通过召开咨询会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项进行审前会商,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咨询会成员由霍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司法局)负责人和行政复议科室负责人、相关部门(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组成。
第四条 提请咨询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案件材料报霍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咨询会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条 咨询会成员应当在咨询会召开前充分了解案情,按时出席会议。
咨询会由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主持。咨询会成员发表讨论意见后,由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进行归纳,形成案件讨论结果。
第七条 咨询会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是否适格;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三)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于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四)行政复议请求是否具体明确;
(五)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七)行政行为程序是否适格、适用法律是否适当、适用证据是否充分;
(八)行政行为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九)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经咨询会讨论,对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等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根据该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程序报批;对有关专业性、行业性等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按程序提请霍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
第九条 咨询会成员对案件发表的讨论意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霍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防止和纠正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中的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成立霍城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更好开展委员会工作,特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提供咨询意见,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处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但不兼任委员。委员由具有一定法学理论、法律实务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县直部门有一定专长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政府法律顾问等组成。专家库成员由各部门(单位)、各律所推荐报名并经县司法局遴选组建。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与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成员”,聘期为3年),同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职务、工作等原因发生变动的,由其所在单位具有相应专长的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第五条 县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机关与委员和成员的日常联系沟通、咨询案件材料的发送和咨询意见的收集、反馈等工作。
第六条 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等行政复议案件需特殊办理的,可以聘请其他专家、学者临时参与案件讨论,出具咨询意见,并支付相应报酬和费用。
第七条 委员与成员提供的咨询意见,简称“咨询意见”。咨询意见由委员与成员以个人名义提供,不受行政复议机构干预。
第八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咨询意见的,由承办人提出拟咨询委员、成员的人数、专业领域、时间和咨询方式等具体要求,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
具体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适用法律依据、提请咨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可附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但不得提任何倾向性意见。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向委员及成员咨询意见时,向其提供的案件有关材料应当作适当处理,不公开案件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及有关人员的信息。有关咨询的问题需要保密的,应当事先提出要求,并向委员、成员说明。
第十一条 需要召开论证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拟定咨询的委员、成员名单及咨询方式,报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由县司法局联系委员、成员并发送有关材料,办理有关事宜。
论证会一般由3至7名委员、成员参加。
第十二条 咨询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咨询的方式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成员认为事实不清,有必要对所咨询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补充调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或补充调查。
第十三条 委员、成员出具的咨询意见仅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或者集体讨论参考,不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不对外公开。
第十四条 委员、成员受霍城县行政复议机关的委托,可以参与具体案件的调解(包括受理前调解与受理后的调解)、协助审理(包括听证与调查取证等)以及其他相关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霍城县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试行)
第一条 办理霍城县域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流程。
第二条 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县司法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乡镇(中心)、部门(单位)与县政府共同承担应诉工作;
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承担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涉县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流程:
县司法局负责承办县政府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应诉案件。
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出庭应诉通知书后2日内,县司法局将出庭应诉通知书等一并移交县政府办和案件代理人(内聘法律顾问)。县政府办负责向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请示确定出庭应诉领导,并组织召开涉诉单位行政案件案情分析会。案件代理人(内聘法律顾问)负责起草答辩状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案件代理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7日内,准备以下应诉材料报司法局办理出庭事宜:
1.行政诉讼答辩状;
2.授权委托书;
3.代理合同;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乡镇(中心)、部门(单位)准备出庭质证有关材料。
6.应诉材料加盖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印章。
第四条 涉乡镇(中心)、部门(单位)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
乡镇(中心)、部门(单位)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应诉案件,由所涉乡镇(中心)、部门(单位)负责办理。
乡镇(中心)、部门(单位)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等材料2日内,向县主要领导(或分管县领导)请示后召开涉诉单位行政案件案情分析会,并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将行政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移交出庭应诉代理人(内聘法律顾问)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3款准备出庭应诉相关材料。
第五条 开庭前,出庭应诉机关应当配合案件代理人(内聘法律顾问)做好下列工作:
(一)召集相关单位梳理案件事实,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二)审议原告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
(三)收集质证证据材料;
(四)草拟辩论提纲。
第六条 开庭当日,出庭应诉机关负责人、案件代理人应当提前30分钟到达人民法院指定的开庭地点。
第七条 庭审期间,出庭应诉机关负责人、案件代理人应当遵循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及对方当事人;
(二)言行得体,不得发表过激性言论;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八条 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流程:
出庭应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后5日内,应当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报县司法局备案。
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的行政应诉案件,出庭应诉机关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后5日内向司法局提交被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的分析报告。
第九条 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需要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后2日内向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上诉按照本流程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应当申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2日内向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申诉按照本流程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霍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