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农牧产品收购店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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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霍城)市监(处)字〔2024〕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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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农牧产品收购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台电子汽车衡,无检定合格标识,且未提供有效检定证书。经查,该店负责人未将这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汽车衡至有检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定而擅自使用。该店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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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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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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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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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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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霍城)市监(处)字〔2024〕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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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在霍城县某某超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商店货架上销售的黑鸭味长烤脖、卜卜果酥米条等4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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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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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该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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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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