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党委“一把手”决策行为,有效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按照“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镇党政“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主要领导不直接具体分管以下四项工作:
一、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通过召开党委会议,确定一位副职领导分管全局的人事工作,主要领导履行监管职责。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主要领导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凡涉及到本镇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管理、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必须严格贯彻《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如分管领导发生变化,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通过党委会议,确定一位副职领导分管财务工作,限定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额度的开支须报告领导班子集体审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重大资金的开支使用及处置。主要领导履行单位法人职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如分管领导发生变化,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三、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通过召开党委会议,确定一位副职领导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主要领导加强监管。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县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如分管领导发生变化,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四、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通过召开党委会议,确定一位副职领导分管全镇的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主要领导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招标投标。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主要领导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不得为自己的子女、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介绍、承揽设计、施工工程项目。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如分管领导发生变化,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