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定镇全面推行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使水定镇全面推行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定镇全面推行林长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顺利落实,根据《自治州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林草的领导任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成员由各村,镇各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组织开展林长制督导检查、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研究提出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按程序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总结年度林长制工作,按程序上报。
(三)承担领导小组会议相关工作,准备会议相关材料,做好有关会务工作,起草会议纪要等。
(四)按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调研,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重要成果或建议及时报领导小组。
(五)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统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林长制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联络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有关副主任和有关成员单位联络人参加。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确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研究起草、印制会议有关材料,提交会议研究讨论。主持会议的领导根据参会人员研究讨论的情况,对推进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原则上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议题相关部门起草,按程序报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按照以下规定流转:
(一)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州林草局的请示等文件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二)下发的通知、规定、通报等文件材料,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本规则自县全面推行林长制领导小组成立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