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 |
救助对象划分为四类,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1.参保资助:特困(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年度定额资助标准执行自治区统一标准(2024年度州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对特困(含孤儿)全额资助380元,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340元,稳定脱贫人口定额资助200元)。
2.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医疗救助。①对特困(孤儿)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100%,年度不设限额。 ②对低保对象、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③对低保边缘对象按伊犁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023年暂定为2500元/年),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70%,年度最高限额5万元。
④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按伊犁州直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023年暂定为6000元/年),救助比例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⑤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且超过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2023年度为8000元)的实行倾斜救助,救助比例80%,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
1511.22万元 |
按次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