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霍城县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霍城县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举报渠道
第四条霍城县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举报渠道。
第五条霍城县统计局通过霍城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举报渠道。
霍城县统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指定专人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邮件信件,保障举报受理渠道畅通。其他人员接收到的有关违法举报,应当及时转交办公室或在接到口头举报时直接告知举报人通过举报渠道直接向办公室举报。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六条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域或专业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电话举报的,可以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完整下载举报全部材料;来信举报的,应当认真查阅,并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局办公室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分管领导审阅,重要的同时报局长审阅;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按相关程序转交有关统计专业股室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按信访程序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七)知悉举报人已向其他单位举报,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的,举报人就同一事项举报的,不予受理。
初审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与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取得联系,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举报核实
第八条局办公室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第九条局办公室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局领导批准直接立案查处。
第十条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局办公室牵头有关专业股室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章举报处理
第十一条对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局办公室牵头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局办公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经查证无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将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霍城县统计局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霍城县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登记(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