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机关的财务行为,科学、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保障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管理的范围包括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经费和上级机关下拨的专项业务费。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资产管理、支出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
第四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工作需求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工作正常运转;编制机关财务决算;建立健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审计制度,对局机关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协助管理国有资产;对上级部门下拨给各县市的专项业务费进行指导、监督和上报汇总。
第五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按照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的规定,由局分管领导主管机关财务工作,财务人员要严把财务关,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应予以制止。
第六条 局机关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办公室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七条 加强财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办公室应按季度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局内财务支出情况,做到数据真实、完整、有效。根据实际发生额及时、准确编制年度财务决算的报表,要做到认真负责,账表相符。
第八条 局机关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局机关财务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章 机关财务预算
第九条 局机关财务预算是指局机关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事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机关财务预算包括:行政经费和上级专项经费、其他经费等。
第十条 局机关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办公室财务部门根据自治州财政局对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局机关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报财政局。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机关经费支出的审批管理(包括专项经费),严格执行自治州财政局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实行财务“一支笔”会签制度。一般审批程序是:使用经费的个人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后交办公室财务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重大经费支出实行会议研究制度,除支付人员工资,养老金、医疗金、住房公积金等专项经费,代收往来款项外,凡经费支出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机关经常性支出部分,是指局机关为维持正常工作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1.办公费:局机关所需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按标准购置。各业务人员需要日常办公用品按月提出计划申请,由办公室统一汇总,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采购、配发由办公室负责。书籍报刊杂志由办公室统一订购、分配。办公设备出现故障,由各业务人员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维修。
2.差旅费:(1)所有人员出差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由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办理财务借支手续。出差回来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销并结清欠款(跨月的顺推5日),如不及时结算,办公室将从工资中扣除。超过三个月仍不能结清欠款的按占用公款交由局纪检部门处理。(2)出差借款额根据出差天数、地点及事项而定;对于出差绕道或个人事务延时所增加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在所报销的差旅费票据中不得夹带与此次出差任务无关的单据。(3)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严格按照霍政办【2014】7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执行。(4)经单位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培训(不发学历)的人员,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按照霍政办【2014】7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执行,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5)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6)如无特殊情况乘坐飞机的,一律按火车票给予报销。
3.招待费:招待费用开支按照“先申报,后开支、不超支”的原则,由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和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接待。对国家机关及区外、州外有关部门来伊公务活动中的招待费按《自治州统计局公务往来接待规定》执行。外出期间不允许购买办公用品、礼品。
4.会议费:局内组织召开和举办的各类会议及学习、培训班,或协助筹备召开的全国和全疆、片区性的会议,办公室须事先就拟办会议或学习、培训班提出申请报告,办公室财务部门对会议预算执行把关和监督,并在会议结束后15日内共同结算预算中批准的会务收入和各项会议支出,按程序完成审核报销,并提交会议或学习、培训班的收支结算清单。
5培训费:参加国家及自治区统计局举办的政治和有关业务短期培训、进修班,须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批示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6.印刷费:日常印刷费及列入年度预算的印刷项目支出由各业务人员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交印刷厂印刷。
7.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由业务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局长批准,并由办公室及财务室负责办理。严格按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8.老干部活动经费:各项活动支出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财务手续。
9.计划生育补贴费:由办公室、财务室对符合享受各种政策的人员造册,由局主要领导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由财务部门发放。
10.职工福利费:(1)对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往返路费的报销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财务部门按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审核报销。(2)因病住院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探视,开支标准一般每人次不得超过200元。
第十四条 报销票据必须合规、合法、真实、有效。
(一)对跨年度的发票,特别是开具发票时间到报销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不予报销。
(二)购买办公设备、耗材及办公用品时,必须在发票上注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型号或加盖有效印章的明细清单;购置的图书资料要写明书名、数量、单价;住宿发票应填写清楚时间、天数和标准。
(三)对自制的原始凭证,比如职工独生子女费等要填写清楚报销的内容,并附有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及领导准予报销的批示送交办公室财务部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局机关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
第十六条 局机关财产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机关工作需要,又要防止资产积压和损失浪费,充分利用和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十七条 局机关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办公室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管理固定资产。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要明确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对账,清查。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做到物各有账、人各有责,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转让、转移、报损、报废等,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各业务人员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添置的办公设备、用具,由办公室及财务人员作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时作发出登记。需转让、变卖、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收回的资金及时入账并进行固定资产冲减处理。
第二十条 机关车辆属机关资产,统归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