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霍城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州文体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提交。
第四条 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
本级文旅局法制部门承担法治审核责任,应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五条 法治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二)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第六条 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
本级文旅局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法治审核结果的处理
(一)行政处罚案件经本级文旅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霍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