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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
索引号: f637d9000/2024-00002 公开目录: 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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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的《霍城县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7)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霍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霍党办发〔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霍城县县住建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委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协助政府研究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的申请、安排。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县城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责任。贯彻执行勘察设计、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合同备案、人民防空、工程风险管理等法律法规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全县建筑企业参与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原材料进行监管。

(七)负责城市市政建设的实施并管理。指导和管理市政公用事业供排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参与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县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示范)镇的建设。

(九)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工程备案工作。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工程新技术推广。

(十)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对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一)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负责建筑节能减排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推广。

(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受理、督办落实、信息宣传、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民族团结、扶贫帮困、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二)住房保障科。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协助政府研究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三)城乡建设科。负责指导实施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和行业政策;指导城市给排水、市容环卫、燃气、供热、道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的建设、运行管理,配合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指导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各级重点镇建设。

(四)工程监督科。负责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制度的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的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行业新标准规范、新技术应用、推广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造价、招投标、劳保统筹、人民防空、等监督管理;指导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工作;负责权限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批、审查和管理工作;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霍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霍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单位地址:霍城县水定镇朝阳北路2

系人:杨军霞

办公室电话:0999-3032955

办公时间:冬季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夏季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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