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3〕128号)要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有关规定,对各乡镇(中心)、部门(单位)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9件(其中政策性文件7件),废止11件(其中政策性文件2件)。
特此通告。
附件:1.霍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2.霍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霍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