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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霍水罚决字〔2024〕第13号
索引号: 57539c000/2024-00068 公开目录: 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4-11-29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霍城县水利局 文    号: 霍水罚决字〔2024〕第13号
是否有效:
 

霍城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水罚决字〔2024〕第13

当事人:

(个人)姓名:苏x军身份证:654123xxxxxxx214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新疆霍城县大西沟镇xxxxx

本单位于2024年11月21日对苏x军非法采砂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1月2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霍城县大西沟下村小西沟河段内非法采砂。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图片,当事人证词证言等。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叁千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5100元(五仟壹百元整)。

3.责令恢复河道原状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票据到中国银行霍城县支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城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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