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水罚决字〔2024〕第11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吾拉x·x力 身份证:654123xxxxxxxxx
住所(地址) :霍城县果子沟牧xxxxxxx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住所(地址) :
本单位于 2024年9月23日对吾拉x·x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9月6日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霍城县赛里木湖景区管委会旁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两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吾拉斯·赛力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图片,当事人证词证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2.限期在2024年10月20日前拆除两处违法建筑;
3.恢复河道原状;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缴款票据到中国银行霍城县支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霍城县水利局
2024年 10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