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水罚决字〔2024〕第12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李明 身份证:654123xxxxxxxx3353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住所(地址) :霍城县清水河镇山水xxxx小区
本单位于 2024年9月23日对李明非法采砂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果子沟河四宫村段非法采砂,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图片,当事人证词证言等。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叁千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陆仟伍佰元整);
3.责令恢复河道原状;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缴款票据到中国银行霍城县支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城县水利局
2024年 9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