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霍城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水罚决字〔2024〕第08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孔增产 身份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本单位于2024年 8 月 1日对孔增产擅自凿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孔增产在霍城县三道河乡沙门子一组擅自凿井取水。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调查笔录、图片等材料证明当事人从事未经批准擅自凿井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2.补征水资源费25000元;
3.填埋违法机井;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缴款票据到中国银行霍城县支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霍城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州水利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城县水利局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