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项。现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时限:15日。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办结
受理条件:
1、有合法、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
2、有符合要求的印章制作设备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3、有专门的印章成品保管库房和档案保管室,制作室、业务室、章料库房相对独立,且专职人员分工负责;
4、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5、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承接、登记、制作、检验、保管、领取等内部管理和安全制度。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规范标准区域,软、硬件符合要求,房屋建筑安全可靠,图像监控、技防安全设施完备齐全;
4、建立印章刻制企业受领、审批、刻制、核发、保存等管理制度,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印章备案制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发现报告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印章备案、检查、核对、案件协查等工作;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一次性提供事项所需材料,就不用多跑路。
法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项
霍城县公安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