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霍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伊州党办厅字2019〕7号)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霍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霍党办发〔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霍城县科学技术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霍城县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霍城县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编制全县民用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在霍城县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
(三)贯彻执行科教兴国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科技兴县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兴乡镇、科技兴县行业与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考核、评比工作。
(四)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研究提出推进全县科技体制改革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技管理干部、科研学术带头人和城乡重大经济技术活动带头人的重点培新工作。
(六)归口管理全县的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市场等工作;指导全县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负责科技信息、宣传和统计等工作。
(七)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和协调全县各部门、各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
(八)编制全县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霍城县科学技术局不内设机构
第五条霍城县科学技术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职责划入霍城县科学技术局。
第七条 所属事业单位
保留霍城县科技开发服务站。
第八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霍城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霍城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是关于职责调整和主要职责的确定。
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职责划入霍城县科学技术局。
二是关于解决部门职责交叉,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的具体要求。(无变化)
三是关于内设机构实行限额管理的问题。(无变化)
四是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霍城县科学技术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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