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负担,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3号通知,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当年(2023年毕业2023年参加工作)到地处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村级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扶贫、民政、司法、公安、气象、水文、地震、草业、林业、畜牧业等基层第一线部门就业的,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请于2024年3月25日前向霍城县教育局三楼学生资助中心330室(联系方式:0999-3026921)递交以下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2.毕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在校表现;
5.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这两项有助学贷款的同学提供);
6.就业协议;
7.录用通知书;
8.缴纳学费的发票原件(如没有发票原件,须提供学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学校财务室公章或财务室开具的详细缴费证明,加盖财务室及学校公章)。
附件1.《学费代偿申请表》
附件2.《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霍城县教育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