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
督导评估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和《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新政教督〔2020〕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指导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特制定《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南(试行)》。
一、评估办法
(一)评估对象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全区所有县级人民政府(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功能区等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
(二)申报条件
以下均为申报必备条件,其中任意一项不达标,不得申报。
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2.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3.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
4.落实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实现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
5.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6.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三)指标设置
1.本指标体系共设3个A级指标,18个B级指标,42个C级指标,总分100分。
2.评估等级:95分(含95分)及以上为优秀,95—90分(含90分)为良好,90—85分(含85分)为合格,低于85分为不合格。
3.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和社会认可度情况等四个方面,每一项均须达到要求,方可通过评估认定。
(四)数据来源
督导评估数据原则上采用上一年度教育事业年报统计数据为主(如2021年评估取2020年数据),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采用学前教育学籍管理、公安户籍系统、教育经费统计等有关系统数据。
(五)检查方法
查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关资料、数据测算、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有关部门和个人、深入到幼儿园实地查验。
(六)社会认可度调查
采取抽样方式对申报县(市、区)开展学前教育社会认可度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职工、园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等。社会认可度须高于85%。
(七)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地督导评估、社会认可度调查和掌握的举报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和申报县(市、区)“是否通过自治区督导评估”的结论,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认定,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指标说明
A1 普及普惠水平
A1—B1 毛入园率
A1—B1—C1 普及程度
评估标准: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计算方法:
依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前教育学籍管理、公安户籍系统测算。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学前教育在园(班)幼儿总数/县域3-5岁年龄组人口数(个别地区为4-6岁年龄组人口数)×100%。(根据国家教育监测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要求计算)。
评估要点: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为限制性指标,不达标不予评估。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2020年版)》。
A1—B2 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A1—B2—C2 普惠程度
评估标准:
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指标说明:
(1)公办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2)普惠性民办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费执行政府限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3)当地确认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已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计算方法:
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在园(班)幼儿数+普惠性民办园在园(班)幼儿数/学前教育在园(班)幼儿总数×100%。
评估要点:
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为限制性指标,不达标不予评估。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2020年版)》。
A1—B3 公办园幼儿占比
A1—B3—C3 公办园幼儿占比
评估标准:
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实现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
计算方法:
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公办园在园(班)幼儿数/学前教育在园(班)幼儿总数×100%。
评估要点:
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为限制性指标,不达标不予评估。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2020年版)》。
A2 政府保障(55分)
A2—B4 党的领导(6分)
A2—B4—C4 组织领导(2分)
评估标准:
县委县政府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同安排同部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
评估要点:
(1)县委县政府出台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领导的相关文件;
(2)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研究1次学前教育工作;
(3)县委教育工委或教育局班子成员确定党建工作联系点;
(4)县委教育工委或教育局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幼儿园党建工作考核评估或检查指导。
评分标准:
(1)县委县政府出台相关文件,酌情赋0.3-0.5分,未出台不得分;
(2)定期研究学前教育工作,视成效酌情赋0.3-0.5分,未研究不得分;
(3)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视落实成效酌情赋0.3-0.5分,未建立不得分;
(4)开展幼儿园党建考核评估或检查指导,赋0.5分,未开展不得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A2—B4—C5党组织覆盖(2分)
评估标准:
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指标说明:
(1)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是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幼儿园(含民办),单独建立党组织;
(2)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挂靠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
(3)没有党员的,配备党员教师或党建指导员。
评估要点:
(1)县委教育工委或教育局出台幼儿园党的组织全覆盖的相关文件,实现幼儿园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2)重视党员发展工作。
评分标准:
(1)出台相关文件,落实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赋1.5分,否则不得分;
(2)把党员发展纳入计划,有组织、有活动、有成效,酌情赋0.3-0.5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新教规〔2019〕3号)《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校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党教〔2018〕55号)。
A2—B4—C6 幼儿园党建工作(2分)
评估标准:
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
评估要点:
(1)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幼儿园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组织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2)将党组织建设纳入幼儿园章程,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3)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组织定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幼儿园党建工作效果良好。
评分标准:
(1)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视成效赋0.3-1分;
(2)党组织建设纳入幼儿园章程,赋0.5分,未纳入不得分;
(3)开展“三会一课”、组织活动及思想教育,视成效赋0.3-0.5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新教规〔2019〕3号)《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校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党教〔2018〕55号)。
A2—B5发展规划(4分)
A2—B5—C7 责任落实(2分)
评估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评估要点:
(1)因地制宜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主体责任;
(2)根据各部门在学前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履行工作职责效果明显。
评分标准:
(1)有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赋1分,否则不得分;
(2)各有关部门责任分工明确,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视成效赋0.6-1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A2—B5—C8 布局规划(2分)
评估标准:
结合本地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园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发展。
评估要点:
(1)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
(2)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
(3)依据县域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制定推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有效落实。
评分标准:
(1)有布局规划并逐步落实,赋1分,否则不得分;
(2)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优先纳入布局规划,赋0.5分,否则不得分;
(3)有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视计划落实成效赋0.3-0.5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A2—B6 公共服务网络(2分)
A2—B6—C9 农村园建设(2分)
评估标准:
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
评估要点:
落实农村园建设要求和布局规划,实现应建尽建。
评分标准:
按照农村园建设要求和布局规划,实现了应建尽建的,赋2分,否则不得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贯彻执行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教发函〔2016〕231号)。
A2—B7 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6分)
A2—B7—C10 配套园建设(3分)
评估标准:
落实自治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指标说明:
(1)城镇居住小区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配建幼儿园;
(2)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办园规模分类 服务人口(人)
3班(90人) 3000
6班(180人) 3001~6000
9班(270人) 6001~9000
12班(360人) 9001~12000
(3)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评估要点:
(1)新建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
(2)没有配建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按要求解决幼儿入园问题。
评分标准:
(1)落实管理办法,有安排有落实,赋0.5分,否则不得分;
(2)配套园建设与符合条件的住宅区建设做到“五个同步”,赋1.5分,否则不得分;
(3)合理解决已建成住宅小区幼儿入园问题,视成效赋0.6-1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20〕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45号)。
A2—B7—C11 配套园监管(3分)
评估标准:
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运转良好。加强动态监管,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评估要点:
(1)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将其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民办园;
(2)教育、财政、民政、发改等部门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年检和收费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小区配套园不得办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评分标准:
(1)制定相关的落实政策,赋1分,未制定不得分;
(2)相关部门形成动态监管机制,赋0.5分,否则不得分;
(3)有效监管,酌情赋0.3-0.5分;
(4)现有小区配套园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的,赋1分,存在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不得分;
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19〕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45号)、《关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新城幼治〔2020〕1号)、《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新教规〔2020〕4号)。
A2—B8财政投入(7分)
A2—B8—C12 经费投入(4分)
评估标准:
落实自治区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指标说明:
(1)农村幼儿园“保障机制”类经费补助标准为年生均2670元(不含幼儿读本费130元)。其中南疆四地州由中央及自治区本级承担年生均2154元,其它地州市由中央及自治区本级承担916元;
(2)城市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600元,其中南疆四地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1100元。各地实际生均拨款标准及其他形式拨款标准高于自治区基准定额的,不得降低标准。
评估要点:
(1)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教育经费适当向办园条件薄弱的农村幼儿园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农村幼儿园的基本需求;
(2)执行农村幼儿园“保障机制”类经费补助标准;
(3)在自治区确定的基准定额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地城市公办园(含普惠性民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建立公用经费动态调整机制。
评分标准:
(1)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赋0.5分,否则不得分;
(2)农村幼儿园“保障机制”类经费补助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村幼儿园;县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以上均能做到赋2分,否则不得分;
(3)城市公办园(含普惠性民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基准定额,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赋1分,否则不得分;
(4)教育经费向农村幼儿园倾斜,保证农村幼儿园基本需求,赋0.5分,否则不得分;
(5)存在挤占、截留、挪用学前教育经费的,此项不得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7〕19号)、《关于建立自治区公办普通高中和城市学前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新财教〔2020〕69号)。
A2—B8—C13 财政补助(1分)
评估标准:
因地制宜制定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并予以落实。
评估要点:
制定并落实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
评分标准:
(1)有财政补助政策,赋0.5分,否则不得分;
(2)补助经费按时足额拨付,赋0.5分,否则不得分;
(3)当地如无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的,该项赋满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A2—B8—C14 政策扶持(2分)
评估标准:
落实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
评估要点:
(1)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2)落实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补助政策。
评分标准:
(1)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宣传工作,落实扶持、财政补助政策,酌情赋1.2-2分;
(2)若当地均为公办幼儿园的,此项赋满分。
文件依据:
《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新教规〔2020〕4号)。
A2—B9 收费合理(7分)
A2—B9—C15收费管理(3分)
评估标准:
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办法。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指标说明:
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是指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无其他违规收费。
评估要点: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办法;
(2)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和跨学期预收费现象;
(3)建立收费监测长效机制;
(4)定期开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督检查。
评分标准:
(1)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赋1分,未制定不得分;
(2)建立收费监测长效机制,赋0.5分,未建立不得分;
(3)定期开展幼儿园收费监督检查,赋0.5分,否则不得分;
(4)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落实效果好,酌情赋0.6-1分;
(5)有乱收费现象此项不得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3〕3624号)、《关于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461号)。
A2—B9—C16 经费使用(4分)
评估标准:
各类幼儿园合理收费,规范使用经费,强化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评估要点:
(1)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建立经费管理监管制度,并有效实施;
(2)幼儿园财务管理规范,按要求使用各项经费,专款专用;
(3)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强化绩效评价,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评分标准:
(1)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建立经费管理监管制度,赋1分,未建立不得分;
(2)幼儿园落实财务管理制度,视落实情况,赋0.6-1分;
(3)经费使用符合规定,专款专用,赋1分,否则不得分;
(4)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强化绩效评价,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赋0.6-1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3〕3624号)、《关于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461号)。
A2—B10教师待遇(6分)
A2—B10—C17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3分)
评估标准:
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
指标说明:
没有拖欠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现象,没有教师群体关于工资待遇问题的有效不良反映,督导组在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现象。
评估要点:
(1)落实自治区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统筹工资收入、经费支出渠道等相关政策;教师工资足额发放、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按规定缴纳,编内、外教师同工同酬;
(2)落实自治区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教师正常晋升职称;
(3)幼儿园与教师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
评分标准:
(1)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教师工资足额发放、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按规定缴纳,编内、外教师同工同酬,赋2分,未落实不得分;
(2)落实教师职称晋升评定政策,视落实情况酌情赋0.3-0.5分;
(3)有聘用或劳动合同,赋0.3分,否则不得分;到期及时续签,赋0.2分,否则不得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A2—B10—C18民办园教师工资收入(3分)
评估标准:
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教师收入。
指标说明:
没有拖欠民办园教职工资收入的现象,没有民办园教职工群体关于工资待遇问题的不良反映,督导组在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现象。
评估要点:
(1)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教师工资收入;
(2)落实自治区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教师正常晋升职称;
(3)幼儿园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评分标准:
(1)履行合同约定,保障民办园教师待遇赋2分,否则不得分;
(2)落实教师职称晋升评定政策,视工作成效酌情赋0.3-0.5分;
(3)按规定全员签订劳动合同,赋0.5分,未全员签订酌情扣分,至0.5分扣完为止;
(4)如当地无民办幼儿园的,此项赋满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A2—B11 安全风险防控机制(5分)
A2—B11—C19安全监管(5分)
评估标准:
落实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对幼儿园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交通、安保等各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
指标说明:
教育、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定期分析校园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健全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信息分析机制。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气象等相关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和响应机制,妥善防范、疏导和处置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和台风、暴雨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综治、文化、广电、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实际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
评估要点:
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评分标准:
(1)责任分工明确,酌情赋1.8-3分;
(2)责任落实到位,酌情赋1.2-2分。
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新教厅办〔2019〕152号)。
A2—B11—C20事故防控
评估标准:
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评估要点:
2年内县域幼儿园没有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为限制指标,不达标不予评估;
A2—B12 监管制度(12分)
A2—B12—C21 年检工作(2分)
评估标准:
对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年检制度。
评估要点:
(1)相关部门依据审批要求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批,执行“先证后照”制度;
(2)加强民办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按要求进行年检。
评分标准:
(1)严格按程序开展办园审批工作,赋1分,否则不得分;
(2)对民办幼儿园管理科学有效,并能按要求进行年检工作,视成效赋0.6-1分;
(3)如当地无民办幼儿园的,此项赋满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新教规〔201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A2—B12—C22 财务管理(2分)
评估标准:
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收取的费用应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评估要点:
(1)民办幼儿园依法建立并落实财务、会计和资产等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建立各类账簿;
(2)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开展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3)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按学期实现零结余。
评分标准:
(1)建立并落实相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各类账簿齐全,账目清晰,赋0.6-1分;
(2)规范使用收取的费用,酌情赋0.3-0.5分;
(3)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按学期实现零结余赋0.5分,否则不得分;
(4)如当地无民办幼儿园的,此项赋满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A2—B12—C23价格监管(2分)
评估标准:
民办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行为。
指标说明:
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民办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
评估要点:
(1)民办园没有上市;
(2)民办园没有过度逐利行为,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
评分标准:
(1)民办园没有上市,赋1分,否则不得分;
(2)民办园没有过度逐利行为,赋1分,否则不得分;
(3)当地无民办幼儿园的,此项赋满分。
文件依据:
《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新教规〔2020〕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A2—B12—C24 信息备案(1分)
评估标准:
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
评估要点:
(1)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工作制度;
(2)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更新幼儿园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评分标准:
(1)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酌情赋0.3-0.5分;
(2)定期公示基本信息,赋0.5分,否则不得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A2—B12—C25 督导评估(2分)
评估标准:
落实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
指标说明:
建立3-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是指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已开展一年以上,至少有一年的县级督导评估报告。
评估要点:
(1)制定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规划和年度督导评估计划;
(2)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
评分标准:
(1)有幼儿园督导评估规划及年度计划,视合理程度赋0.3-0.5分;
(2)开展督导评估工作,过程规范,视成效赋0.6-1分;
(3)督导结果有效运用,视成效赋0.3-0.5分。
文件依据:
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自治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教政教督办〔2019〕35号)。
A2—B12—C26 责任督学(2分)
评估标准:
落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指标说明: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落实到位,是指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县域内所有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均实现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评估要点:
(1)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制度,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规模等情况,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县域幼儿园责任督学配备全覆盖;
(2)县域责任督学依据幼儿园责任督学职责、督导事项、督导规程开展督导,工作成效明显。
评分标准:
(1)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赋0.5分,否则不得分;
(2)按要求配备责任督学、实现全覆盖,赋1分,否则不得分;
(3)责任督学按督导规程开展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视成效赋0.3-0.5分。
文件依据:
《教育部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新政教督〔2020〕8号)。
A2—B12—C27 专项治理(1分)
评估标准:
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指标说明:
将无证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工作台账,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加大整改扶持力度,通过整改扶持规范一批无证园,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评估要点:
(1)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建立无证园治理工作机制,依法开展对无证园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
(2)县域内没有无证园。
评分标准:
(1)开展无证园治理工作,视成效赋0.3-0.5分;
(2)县域内已消除无证园,赋0.5分,否则不得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A3 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45分)
A3—B13办园条件(8分)
A3—B13—C28 园舍标准(5分)
评估标准:
幼儿园园舍条件和环境普遍达到规定要求。其中,2017年及以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2017年以前建设的幼儿园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新教基〔2015〕3号)要求。
指标说明:
(1)2017年以前建设的幼儿园符合以下标准:用地面积≧15㎡/生均,建筑面积≧5.5㎡/生均,户外活动面积≧4㎡/生均,绿化面积≧2㎡/生均(偏远地区农村幼儿园可适当降低标准);
(2)2017年以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表格的规定;
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人)
类型 用房类别和用房名称 面积指标
3班 6班 9班 12班
全日制 一、幼儿活动用房 5.10~6.30 5.10~6.30 5.00~6.20 4.90~6.10
二、服务用房 0.49~0.74 0.99~1.24 0.84~1.07 0.69~0.90
三、附属用房 0.60~0.80 1.22~1.34 1.15~1.26 1.08~1.18
人均使用面积合计 6.19~7.84 7.31~8.88 6.99-8.53 6.67~8.18
人均建筑 面积合计 K=0.6 - 12.18~14.80 11.65~14.22 11.12~13.63
K=0.7 8.84~11.20 10.44~12.69 - -
寄宿制 一、幼儿活动用房 5.10~6.30 5.10~6.30 5.00~6.20 4.90~6.10
二、服务用房 0.55~0.80 1.05~1.30 0.90~1.13 0.75~0.96
三、附属用房 0.83~1.08 1.43~1.55 1.36~1.47 1.29~1.39
人均使用面积合计 6.48~8.18 7.58~9.15 7.26-8.80 6.94~8.45
人均建筑 面积合计 K=0.6 - 12.63~15.25 12.10~14.67 11.57~14.08
K=0.7 9.26~11.69 10.83~13.07 - -
注:楼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6,平房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7;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个班,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各地可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幼儿园建设的经费投入情况,采用表中的上线或下线数值;各类指标按平均班额30人测算。
(3)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评分要点:
(1)幼儿园园舍条件达到规定要求;
(2)幼儿园选址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幼儿园园舍环境普遍达到规定要求。
评分标准:
(1)园舍条件普遍达标,赋3分,否则不得分;
(2)办园规模适宜,园舍环境普遍达标,赋2分,否则不得分。
文件依据:
《幼儿园建设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新教基〔2015〕3号)。
A3—B13—C29 玩教具和图书配备(3分)
评估标准:
幼儿园玩教具和图书配备普遍达到要求。
评估要点:
(1)幼儿园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要求,配足配齐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体育类、建构类、角色表演类、科学启蒙类、音乐类、美工类、挂图卡片类、电教类、劳动工具类等九大类玩教具(含自制玩教具);
(2)幼儿人均读物不少于5册,图书选择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3)教师用书人均20册以上,全园不少于5种以上专业刊物。
评分标准:
(1)玩教具配备符合标准(含自制玩教具),赋1.5分,不达标不得分;
(2)幼儿图书配备符合标准,赋1分,不达标不得分;
(3)教师用书配备符合标准,赋0.5分,不达标不得分。
文件依据:
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新教基〔2015〕3号)。
A3—B14班额(3分)
A3—B14—C30 班额标准(3分)
评估标准:
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小班25人以内,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
评估要点:
县域内85%以上幼儿园班额符合国家要求,小班不超25人,中班不超30人,大班不超35人,混合班不超30人,其余班额符合自治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班级人数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应适当酌减”的规定要求。
评分标准:
幼儿园班额符合要求,赋3分,不达标不得分。
文件依据: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新教基〔2015〕3号)。
A3—B15 教师配备(6分)
A3—B15—C31 人员配备(4分)
评估标准:
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公办园无“有编不补”的情况。
指标说明:
(1)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不少于1:7;半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不少于1:10;
(2)幼儿园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不少于1:9;半日制幼儿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不少于1:13。
评估要点:
(1)教职工与幼儿比达标;
(2)保教人员与幼儿比达标;
(3)公办园无“有编不补”情况;
(4)教育行政部门配备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及教研人员。
评分标准:
(1)教职工与幼儿比达标,赋1.5分,不达标不得分;
(2)保教人员与幼儿比达标,赋1.5分,不达标不得分;
(3)公办园不存在“有编不补”情况,赋0.5分,否则不得分;
(4)配备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及教研人员,赋0.5分,未配备不得分。
文件依据:
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新教基〔2015〕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党编办〔2015〕141号)。
A3—B15—C32 专任教师配备(2分)
评估标准:
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评分标准:
专任教师配备达标,赋2分,不达标不得分。
文件依据:
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党编办〔2015〕141号)。
A3—B16 教师管理制度(10分)
A3—B16—C33 资格准入(2分)
评估标准:
落实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
评估要点:
(1)落实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和定期注册制度;
(2)幼儿园教师全员持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
评分标准:
(1)落实相关制度,赋1分,未落实不得分;
(2)全员持证上岗,赋1分,未实现不得分。
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新教师〔2018〕15号)。
A3—B16—C34 师资培训(4分)
评估标准:
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
评估要点:
(1)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
(2)多层次、多途径开展各类培训,有实效;
(3)落实每5年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要求;
(4)教师培训经费落实到位,城市公办园教师培训费不得低于年度公用经费拨款的5%,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年度保教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民办幼儿园合理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评分标准:
(1)制定相关规划,酌情赋0.6-1分;
(2)开展各类培训,视成效赋0.6-1分;
(3)按规划完成年度培训任务,赋1分,否则不得分;
(4)上一年度培训经费落实到位,赋1分,否则不得分。
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7〕19号)、《关于建立自治区公办普通高中和城市学前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新财教〔2020〕69号)。
A3—B16—C35 师德建设(4分)
评估标准: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
评估要点:
(1)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师德管理、追责长效机制,将幼儿园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工作纳入考核;
(2)幼儿园建立完善教师师德教育、考评、奖惩等制度。
评分标准:
(1)师德管理、追责长效机制健全,酌情赋0.9-1.5分;
(2)开展师德师风教育,纳入考核,视成效赋0.9-1.5分;
(3)幼儿园师德制度健全,视落实情况酌情赋0.6-1分。
文件依据:
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党教发〔2020〕7号)。
A3—B16—C36 师德师风
评估标准:
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评估要点:
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为限制性条件,不达标不予评估。
文件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8〕19号)、《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A3—B17卫生保健(6分)
A3—B17—C37 健康检查(3分)
评估标准:
建立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每日晨午检制度。
指标说明: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督促落实儿童保健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质量纳入幼儿园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区域内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机构定期为辖区内幼儿园提供疾病防控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幼儿园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评估要点:
(1)相关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预防接种、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等卫生保健制度;
(2)幼儿园落实传染病防控、预防接种、卫生消毒、每日晨午检工作,有实效。
评分标准:
(1)建立卫生保健工作机制和各类卫生保健制度,赋1分,未建立不得分;
(2)落实染病防控等卫生保健工作,视成效情况赋1.2-2分。
文件依据:
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新教基〔2015〕3号)。
A3—B17—C38 营养膳食(3分)
评估标准: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制度,落实陪餐制度,做好食品校外配送及定点采购、索证、验收、贮藏、加工、留样等工作,有监督检查,记录完整。
指标说明: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开展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供餐环节的监管;妇幼保健机构等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儿童膳食工作;
(2)幼儿园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有相关负责人与幼儿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评估要点:
(1)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指导和督促幼儿园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制度,并建立联合检查的监督机制;
(2)落实幼儿园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
(3)儿童膳食符合儿童营养健康需求。
评分标准:
(1)建立工作机制和制度健全,赋1分,未建立不得分;
(2)相关部门和幼儿园落实食品校外配送及定点采购等环节到位,视落实情况酌情赋0.6-1分;
(3)落实陪餐制度,视落实情况酌情赋0.3-0.5分;
(4)膳食营养符合儿童营养需求,酌情赋0.3-0.5分。
文件依据:
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自治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新教厅〔2019〕4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新教基〔2015〕3号)。
A3—B18 教育教学(12分)
A3—B18—C39 教材规范(2分)
评估标准:
幼儿园选用教材须在《2019年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择使用,农村幼儿园学具资料包、教学卡片、挂图、音像资料、教学软件配备使用到位。
评估要点:
(1)农村幼儿园幼儿读本与学具资料包等按照《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免费配备到位,城市幼儿园幼儿读本与学具资料等按照《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选用到位,满足班级活动需要;
(2)有效使用学具资料包等教学具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评分标准:
(1)幼儿读本配备和选用符合要求,赋0.5分,不符合不得分;
(2)配足配齐学具资料包等赋0.5分,未配足配齐不得分;
(3)教学具使用视效果酌情赋0.6-1分。
文件依据:
《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
A3—B18—C40 科学保教(4分)
评估标准:
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科学合理制定一日生活安排,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学活动和区域活动。
指标说明:
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严禁简单以三字经、茶艺、中华传统文化展示搞“应景式、迎检式”表演代替正常教学活动,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及有害APP进入幼儿园,严禁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评估要点:
(1)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一日生活;
(2)将游戏贯穿于一日生活各环节,游戏材料丰富,数量适宜,时间充足;
(3)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教学活动和区域活动。
评分标准:
(1)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安排一日生活,视合理情况赋0.3-0.5分;
(2)游戏贯穿一日生活各环节,视情况赋0.6-1分;
(3)游戏材料丰富、数量适宜,酌情赋0.3-0.5分;
(4)教学活动形式多样,视情况赋0.6-1分;
(5)区域活动内容、材料丰富、时间充足,视情况赋0.6-1分。
文件依据: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新教基〔201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新教双〔2017〕15号)。
A3—B18—C41语言规范(3分)
评估标准:
创设自由、宽松的国家通用语言交往交流的环境,确保将国家通用语言和“五个认同”教育融入保教全过程各个环节。
评估要点:
(1)创设想说、敢说、喜欢说、有机会说国家通用语言并能得到积极应答的环境;
(2)一日生活全过程中师幼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
(3)“五个认同”教育融入师幼一日生活。
评分标准:
(1)创设自由、宽松的国家通用语言交往交流的环境,视情况赋0.6-1分;
(2)在一日生活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赋1分,不规范使用不得分;
(3)“五个认同”教育融入保教全过程,酌情赋0.6-1分。
文件依据: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A3—B18—C42无“小学化”倾向(3分)
评估标准:
教育行为符合幼儿教育规律,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不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布置书面作业,不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
指标说明:
无“小学化”倾向是指要做到以下七条:
(1)幼儿园按规定创设多种活动区域(区角);
(2)提供充足的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教具、游戏材料、图画书;
(3)没有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
(4)没有以课堂集中授课方式为主组织安排一日活动;
(5)没有以机械背诵、记忆、抄写、计算等方式进行知识技能性强化训练的行为;
(6)没有对幼儿园“小学化”问题的不良反映问题;
(7)督导组在实地督导过程中没有发现明显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现象。
评估要点:
(1)持续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压实有关职能部门责任,强化幼儿园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治理任务;
(2)实施科学保教,幼儿园无“小学化”倾向;
(3)没有通过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进行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和以机械背诵、记忆、抄写、计算等方式进行强化训练的现象。
评分标准:
(1)有落实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视落实成效赋0.6-1分;
(2)幼儿园无“小学化”现象,赋1.5分,否则不得分;
(3)没有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的情况,赋0.5分,否则不得分。
文件依据: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各项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57号)。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赋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估标准 自评分 督评分 是否达到国家
基本要求
A1 普及普惠水平 B1 毛入园率 C1.普及程度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B2
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C2.普惠程度 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B3
公办园幼儿 占比 C3.公办园幼儿占比 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实现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
A2 政府保障 (55分)
A2
政府保障 (55分)
A2
政府保障 (55分)
B4
党的领导 (6分) C4.组织领导 (2分) 县委县政府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同安排同部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
C5.党组织覆盖 (2分) 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C6.幼儿园党建工作(2分) 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
B5
发展规划 (4分) C7.责任落实 (2分) 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C8.布局规划 (2分) 结合本地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园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发展。
B6 公共服务网络 (2分) C9.农村园建设 (2分) 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
B7
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 (6分) C10.配套园建设(3分) 落实自治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C11.配套园监管(3分) 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运转良好。加强动态监管,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B8
财政投入 (7分) C12.经费投入 (4分) 落实自治区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C13.财政补贴 (1分) 因地制宜制定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并予以落实。
C14.政策扶持 (2分) 落实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
B9 收费合理 (7分) C15.收费管理 (3分) 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办法。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C16.经费使用 (4分) 各类幼儿园合理收费,规范使用经费,强化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
B10
教师待遇 (6分) C17.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3分) 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
C18.民办园教师工资收入(3分) 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教师收入。
B11
安全风险防控机制(5分) C19.联动机制 (5分) 落实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对幼儿园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交通、安保等各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
C20.事故预防 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B12
监管制度 (12分)
C21.年检制度 (2分) 对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年检制度。
C22.财务管理 (2分) 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C23.价格监管 (2分) 民办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行为。
C24.信息备案 (1分) 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
C25.督导评估 (2分) 落实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
C26.责任督学 (2分) 落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C27.专项治理 (1分) 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A3 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 (45分) B13 办园条件 (8分) C28.园舍条件 (5分) 幼儿园园舍条件和环境普遍达到规定要求。其中,2017年及以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2017年以前建设的幼儿园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新教基〔2015〕3号)要求。
C29.玩教具和图书配备(3分) 幼儿园玩教具和图书配备普遍达到要求。
B14
班额 (3分) C30.班额标准 (3分) 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小班25人以内、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
B15
教师配备 (6分) C31.人员配备 (4分) 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公办园无“有编不补”的情况。
C32.专任教师 配备(2分) 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B16
教师管理制度 (10分) C33.资格准入 (2分) 落实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
C34.师资培训 (4分) 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
C35.师德建设 (4分)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
C36.师德师风 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A3 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 (45分) B17 卫生保健 (6分) C37.健康检查 (3分) 建立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每日晨午检制度。
C38.营养膳食 (3分)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制度,落实陪餐制度,做好食品校外配送及定点采购、索证、验收、贮藏、加工、留样等工作,有监督检查,记录完整。
B18 教育教学 (12分) C39.教材规范 (2分) 幼儿园选用教材须在《2019年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择使用,农村幼儿园学具资料包、教学卡片、挂图、音像资料、教学软件配备使用到位。
C40.科学保教 (4分) 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科学合理制定一日生活安排,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学活动和区域活动。
C41.语言规范 (3分) 创设自由、宽松的国家通用语言交往交流的环境,确保将国家通用语言和“五个认同”教育融入保教全过程各个环节。
C42.无“小学化”倾向(3分) 教育行为符合幼儿教育规律,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不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布置书面作业,不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
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