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4日,执法人员对霍城县新飞木材加工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问题:1.工厂、仓库区内未设置消防车道。以上1项问题证明霍城县新飞木材加工厂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0.5.5的规定,拟对霍城县新飞木材加工厂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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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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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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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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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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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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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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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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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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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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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应急案〔20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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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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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新飞木材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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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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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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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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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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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