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日,霍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霍尔果斯市鑫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隐患问题:1.“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制定,未经专家论证和评审;2023年全年未开展应急演练,未制定2024年度应急演练计划”;2.“未制定202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2023年度未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3.“未建立次氯酸钠溶液储存点,未设置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以上三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六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8.5.2和42.5.1,拟对霍尔果斯市鑫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霍尔果斯市鑫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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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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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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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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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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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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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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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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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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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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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应急案〔20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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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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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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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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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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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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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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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鑫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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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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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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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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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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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上述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及时与霍城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反映情况。联系人:孔朝岭(执法大队大队长),联系电话:18699996166
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