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加强和规范霍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伊财规字〔2022〕5号)精神,结合霍城县实际,霍城县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霍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霍财规〔2023〕1号)(以下简称《处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处置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2021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后,霍城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的要求;二是《关于印发<霍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霍政办〔2013〕15号)已实行近10年,文件中有关资产处置管理不适应现行要求。因此,为进一步规范霍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迫切需要重新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促进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处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处置管理办法》共六章45条,一是明确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二是明确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六种资产处置方式下的办理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三是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国有资产,按程序审批后由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批复;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在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国有资产,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审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处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依据霍城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资产管理职责,霍城县财政局负责制定霍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霍城县财政局制定的《处置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确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要求、程序、处置权限上限。
(二)关于《处置管理办法》的特点。一是体现了政府“过紧日子”要求。积极盘活各类资产,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等;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适当提高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落实其主体管理责任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责任,做到放管结合;三是凸显了资产处置的严肃性。明确了资产处置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坚持权责一致,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