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调整由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征求了县人大、政协、纪委监委、组织部、司法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各乡镇(中心)等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4号)、《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政策问答》(2019年10月10日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等文件规定为依据,借鉴伊宁县、伊宁市等兄弟县市的经验,结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员的结构和实际,调整《霍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
霍城县自2010年开始公租房分配保障工作,主要面向低保、低收入群体分配,形成朝阳里居和佳苑小区(东关)两个公租房小区。近年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县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公租房的保障人群逐渐多元化,试行版公租房管理办法已体现出不全面的缺点,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需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版进行调整,因此住建部门依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新政办〔2019〕124号)、《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政策问答》调整了我县公租房管理办法,以便更好地开展我县住房保障工作。
二、制定的依据
1.《霍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保障对象与目标(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三章),轮候、分配和租金(第四章),使用和退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依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新政办〔2019〕124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拟定。
2.《霍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特困人员租金减免规定(第二十三条),依据《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政策问答》第43条内容拟定;动态审核及退出(第二十七条第十项),依据《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政策问答》第39条内容拟定。(自治区管理办法里没有此项)
3.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在保障对象方面:增加、明确了申请公租房的城镇低保家庭的住房面积条件和准入标准算法;
(2)审核程序方面:明确了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主体;
(3)分配和租金方面:明确了分配的主体,补充优先分配特殊群体,增加、明确了承租公租房不同人群的保障期限,明确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增加了可减免租金的条件和程序。
(4)使用和退出方面:增加、明确了到期可继续承租住条件,调整不符条件人员清退的处理方式和时间规定;
(相关依据纸质文本已附)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霍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调整起草前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向县人大、政协、纪委监委、组织部、司法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各乡镇(中心)等部门征求意见,积极与负责同志对接交流,经各部门回复意见符合我县实际的应采尽采,对与上级政策方向不符的不予采纳,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调整后的《霍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送审稿)》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讨审议,同意上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发布。
五、主要内容及说明
调整后的《霍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总共七章、三十六条,分为总则,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申请与审核,轮候、分配和租金,使用和退出,监督管理、附则七个部分,明确了保障人群、实施方式,细化了申请、审核,使用管理及退出、职责与监管主体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