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要求,现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出台运动员奖励办法是推进州直体育人才培养,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加快打造“体育强州”,扩大伊犁对外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重要抓手。目前全疆其他地州均已出台此办法,造成我州一些优秀运动员不愿参赛或外流代表其他地州参赛的局面,严重影响了伊犁州体育事业的发展。州体育局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起草依据。
1.《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3〕128号)。
(三)起草过程。
2021年,州体育局组织起草《奖励办法》(初稿),经与自治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司法局、州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奖励办法》(送审稿一)。2022年2月17日第二次征求州财政局意见建议,对《奖励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3月25日,征求自治区体育局意见建议的同时,再次征求州司法局、州教育局、州发改委、州体育运动学校等单位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4月11日、4月22日分两次再次征求州财政局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奖励办法》(送审稿二)。5月10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了奖励办法座谈会,州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司法局、体育局、法律顾问代表和州体育运动学校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根据达列力别克·坎加汗副州长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意见建议,州体育局对《奖励办法》进行修改后再次征求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纪委监委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奖励办法》(送审稿三)。7月19日,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奖励办法》,并要求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8月2日,进一步征求了州党委统战部(民宗局)、州残联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经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最后报请州党委财经委员会审议。
二、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主要奖励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具体见第一章第二条)的伊犁州直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和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及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个人项目成绩奖:
1.在自治区运动会(区全运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万元、1.2万元、0.6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0.1万元、0.08万元、0.07万元、0.06万元、0.05万元。
2.在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5万元、0.8万元、0.5万元。
3.在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按照自治区运动会(区全运会)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
集体项目成绩奖:
一是参赛自治区运动会(区全运会):
1.足球、篮球、排球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队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
2.四人以下团体项目(含四人)获得前三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2万元、1.2万元、0.6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分别奖励0.1万元、0.08万元、0.07万元、0.06万元、0.05万元。四人以上团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5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分别奖励0.5万元、0.4万元、0.35万元、0.3万元、0.25万元。
二是参赛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4人以下团体项目(含4人)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对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1.5万元、0.8万元、0.5万元,4人以上团体项目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运动队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5万元。
三是参赛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
1.足球、篮球、排球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8万元。
2.四人以下团体项目(含四人)获得前三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0.4万元、0.24万元、0.12万元。四人以上团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4万元。
四是参赛自治州层级运动会(自治州青少年运动会、自治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运动员个人项目、集体项目成绩奖按照参赛自治区层级大型运动会奖励标准的20%进行奖励。
教练员奖励:
1.伊犁州教练员输送一名运动员到自治区专业队转正后,奖励该教练员0.5万元。
2.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获得相应成绩的教练员奖励标准与运动员(队)的奖励标准相同。现任主管教练员、原输送教练员成绩奖的分配标准详见第五章第十三条。
3.在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比赛中获得相应成绩的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0%。
县(市)基层单位追踪奖
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队),按照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向各县(市)原基层输送单位计发追踪奖。
体育道德风尚奖
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先进集体,奖励0.2万元。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文中所列运动会的伊犁州直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和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及单位。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州体育局体育管理处
解读人:郁胜
联系电话:7721305
相关解读:
·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