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衡量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另外,还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财政厅根据自身职能职责,负责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发布后,全区统一适用。
我区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将于2022年执行到期,目前为确保我区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顺利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关于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指引》)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我们研究调整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事项(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
二、主要调整变化情况
《目录及标准》与我区现行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比较,主要调整如下:
(一)适用期限
一直以来,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每一年或两年调整一次。为了确保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稳定性,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本次调整和规范《目录及标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集中采购项目
1.货物类。除保留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外,增加了“通用应用软件”、“交通管理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制服”等项目。
2.工程类。参考中央国家机关现行集中采购目录,综合考虑我区实际,增加了“装修工程”、“房屋修缮”、“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等项目。
3.服务类。除保留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服务外;增加“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其他财产保险服务(仅限于农业保险服务:农业种植业保险服务、养殖业保险服务等;)”等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工程分散采购限额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未进行调整。
三、主要调整事项的说明
为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在我区现行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财政部的《标准指引》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集中采购目录的主要调整事项说明。按照财政部《标准指引》要求,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标准指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在综合考虑我区实际的基础上,本次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尽可能做到与财政部《标准指引》保持一致,基于现行集中采购目录进行了增减变动,为实现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改革目标打下基础。首先,增加了“通用应用软件”、“交通管理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制服”等4个货物采购品目和“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其他财产保险服务(仅限于农业保险服务:农业种植业保险服务、养殖业保险服务等;)等3个服务采购品目,实现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品目与财政部《标准指引》保持一致。除此之外,新增了“装修工程”、“房屋修缮”、“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等3个工程类采购品目。主要原因是建设工程项目满足技术标准统一的条件,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和《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大量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此类建设工程项目具备了采购人普遍使用的特点。另外,从国家层面来看,中央预算单位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也包含了装修、拆除、修缮、限额内工程等工程类项目,具备操作实践的基础。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将单独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四、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