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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规民【2024】1号)
索引号: b78146000/2024-00009 公开目录: 养老服务 发布日期: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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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规民【2024】1号)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发放对象

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具体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日期为准。

二、发放标准

按照《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执行。

三、津贴申请和审批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工作由地(州、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高龄津贴的申请受理和初核。

(一) 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掌握即将达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基本情况,并通知老年人及其亲属准备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4种方式申请:

1.线上申请。在移动端新疆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高龄小程序)办理。

2.线下申请。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或一卡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

3.委托申请。因身体原因、迁居外地等情形无法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的,可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线下委托申请时,受托人应凭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携带申请人的委托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或一卡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线上委托申请时,参照线下委托申请所提供的材料,在高龄小程序办理。

4.集中申请。在集中供养机构的高龄老年人,由集中供养机构委托专人在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集中统一办理。

申请人个人银行账号、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的,应及时在高龄小程序申请信息变更,或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变更。

(二)受理及审批。按照《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情况核实,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通过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信息管理和发放系统(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系统)或高龄小程序完成线上初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初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高龄津贴系统高龄小程序完成线上审核。

县(市、区)民政局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高龄津贴系统高龄小程序提出审批意见,办结审批流程。

村(居)民委员会完成线上初核后,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同步进行公示,三同步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应定期开展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可通过3种方式进行:

1.共享待遇资格认证数据。通过共享交换人社部门的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数据进行认证,无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数据的按照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认证。

2.线上认证。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6日开始后30天内,通过高龄小程序完成线上人脸核审

3.线下认证。本人因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和线上认证的,村(居)民委员会应运用入户走访、视频连线等方式主动开展待遇资格认证。

未及时完成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的,应暂停发放或缓发,认证后予以补发。

四、津贴发放

户籍老人在年满80周岁(已提标扩面的地方按当地发放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承担)的当月即可享受高龄津贴,受理审结后次月起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坚持个人申请和主动服务相结合原则,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告知等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和主动告知。高龄津贴系统高龄小程序提前向村(居)民委员会推送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基本信息,村(居)民委员会经办人员在高龄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前1个月主动告知高龄老年人,并在高龄老年人年满80周岁后的当月即受理审结。

老年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及时办理,津贴从审批通过后当月起计发,自愿放弃期间的高龄津贴不予补发。

地(州、市)民政部门应和兵团师(市)民政部门做好沟通协作,每季度开展数据共享比对,防止出现重复享受现象。

五、变更和终止

(一)户籍迁移。在疆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迁移户籍的,应及时在高龄小程序办理高龄津贴户籍地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次月由迁入地发放。户籍迁至疆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二)丧失待遇资格。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离世后,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三)其他情形。

1.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可申请高龄津贴。

2.对享受高龄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老年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津贴,服刑期满后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津贴。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统筹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应履行统筹职责,加强资金监管,做好高龄津贴申请、变更、发放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及时发放、足额到位。

(二)严肃工作纪律。从事高龄津贴受理初核、审核、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办理、延迟办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政策宣传。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利用敬老月等,集中组织开展高龄津贴政策宣传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在入户走访时开展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

(四)规范档案管理。各地应将老年人或受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高龄津贴申请审核材料以无纸化方式归档管理。电子档案健全、实现无纸化管理的地方,可不再保留纸质材料。

(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从事高龄津贴受理初核、审核、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应稳妥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于问责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1.免于问责的情形:1)已履行充分宣传、主动告知职责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出自愿放弃申请高龄津贴的;(2)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离世后3个月内超发的高龄津贴能够及时追回,有效挽回损失的;(3)因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未按规定及时完成待遇资格认证暂停发放,工作人员于认证结束后15天内进行核查的。

2.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因信息录入等工作失误造成漏发、少发3个月内高龄津贴,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新民发〔201189号)自本细则施行后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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