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办发【2011】31号
一、工作原则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一种兼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政策。建立此项制度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坚持“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保障对象属地管理、保障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三、申请、审批津贴发放程序及形式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查、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高领老人津贴发放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审核,根据老年人口变化的情况,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银行发放和现金发放形式,确保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