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交通参与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规定,非国标电动车已于2024年7月15日过渡期满,根据管理办法非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为有效预防电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霍城县 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联合各乡镇、村社区、派出所(警务室、警务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背景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迅速增长,电动车在给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交通安全问题。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多发频发,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为有效强化电动自行车管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事故预防工作,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特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整治时间
2025年2月15日至2025年5月25日,为期100天。
三、整治重点
1、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上绿色号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上蓝色号牌、电动摩托车上黄色号牌,其余号牌均为未按规定上牌);
2、不按规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
3、逆行;
4、未戴安全头盔;
5、未购买保险;
6、违法载人;
7、酒驾醉驾;
8、四轮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四、法律依据
1、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款5--5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2、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处警告或罚款200元,记9分,扣留机动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3、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罚款(20-200)元,记1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4、乘坐电动摩托车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罚款2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种行为、第八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六十九条第三项。
五、温馨提示
请广大电动摩托车车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机动车合格证、来历证明(发票)、保险、身份证、(两轮电动自行车绿色号牌15元、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上蓝色号牌55元、两轮三轮电动摩托车上黄色号牌55元)到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上牌手续,避免因未上牌而影响正常出行。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存在上述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将定期通报其所在单位、社区、乡镇、学校,由单位、社区、乡镇、学校共同加强文明出行教育。对于电动车典型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将予以警示曝光。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公告
霍城县公安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