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霍城县科学技术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霍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伊州党办厅字〔2024〕20 号)(职能、内设机构未变化的用原三定中的文件〈2019的表述〉)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对霍城县科学技术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霍城县科学技术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霍城县科学技术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霍城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学技术局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及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霍城县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编制全县民用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在霍城县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
(三)贯彻执行科教兴国战略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科技兴县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兴乡镇、科技兴县行业与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考核、评比工作。
(四)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研究提出推进全县科技体制改革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技管理干部、科研学术带头人和城乡重大经济技术活动带头人的重点培新工作。
(六)归口管理全县的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市场等工作;指导全县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负责科技信息、宣传和统计等工作。
(七)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和协调全县各部门、各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
(八)编制全县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霍城县科学技术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立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霍城县科学技术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七条 霍城县科学技术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
第八条 霍城县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由中共霍城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霍城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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