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2023年4月10日,霍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霍城县万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标砖生产线窑体彩钢顶棚上有一名工人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的违章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后,生产厂长张雄飞立即对此行为进行制止。经询问,霍城县万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标砖生产线窑体彩钢顶棚拆除工作承包给孙雍胜。彩钢顶棚为“人”字形搭建,中间顶端距离窑顶约为3.5米,两侧边缘距离窑顶约为2米。执法人员随后检查了该公司与孙雍胜签订的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经核查,霍城县万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孙雍胜虽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但企业未派人员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导致一名工人出现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从事高空作业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定性及处罚依据: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1.5.2,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令限期改正;无协议或合同未明确职责但有人协调管理的对单位处罚款1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千元以下,有协议或合同明确职责但无人协调管理的对单位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既无协议或合同未明确职责又无人调查管理的,对单位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职业禁入。
处理结果:对霍城县万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张雄飞处人民币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孙雍胜处人民币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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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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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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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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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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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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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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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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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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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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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应急案〔202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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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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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万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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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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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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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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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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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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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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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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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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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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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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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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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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