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涉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伊州环霍县环罚[2024]1号 伊州环霍县环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违法单位(自然人) 霍城县津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23MA78K6BP7R 法定代表人 李海生 违法事实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14日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
案件名称
涉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伊州环霍县环罚[2024]1号
伊州环霍县环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违法单位(自然人)
霍城县津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23MA78K6BP7R
法定代表人
李海生
违法事实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14日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