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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津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引号: 998ba8000/2024-00006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 2024-08-15
主题词: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是否有效:
 


案件名称

涉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伊州环霍县环罚[2024]1号

伊州环霍县环罚[2024]2

行政处罚当事人

基本情况

违法单位(自然人)

霍城县津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23MA78K6BP7R

法定代表人

李海生

违法事实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8月14日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城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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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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