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霍城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惠远烈士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项目地址:霍城县惠远镇城南路西4巷29号
保护级别:自治区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保护宗地图界内(红线图内)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要求
1.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开展纪念缅怀活动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烈士纪念设施要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4.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5.进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需衣冠整齐,言行文明,严禁在保护范围内吸烟、跳舞、嬉闹、开展健身活动等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违者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霍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